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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舆论监督”还是“恶意侵害”

所属分类:协会要闻     阅读次数:85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1日 13:46:57

   西安碑林法院难道要与习近平对着干吗?
马  珂
 
    2014年10月,陕西译协组织的“海伦桥交流团”赴美开展民间交流演出,陕西日报记者董芸自愿报名参加,但在出访前暗示搞“有偿新闻”,即她回国后进行报道,条件是免除她的出访费用。由于全团16人来自不同地区,而且全部自费参加,根本无法承担她的费用,董芸便拒绝按时足额缴费,并在境外无端刁难接待人员,煽动团员集体“失联”、集体罢演,拒绝参加中美双方早已商定好的友好交流项目,在美国造成恶劣影响。回国后,董芸恶人先告状,采用不正常手段到西安旅游局投诉。西安市旅游局在充分调查后得出结论,接待方陕西省译协和中侨国际旅行社在组织过程中并无过错。气急败坏的董芸遂于2014年12月17日在“陕西日报”用半个版面的篇幅,点名道姓地对两个组织单位的负责人进行恶意侵害,使用“欺诈”、“黑色陷阱”等诽谤性语言,对几位当事人进行抹黑、诬陷。该文章见报后第三天,组织方到陕西日报纪检组当面质询投诉,但在一个月中组织方登门三次,得到的回答始终是“正在调查”,并声称“现在报社实行的是文责自负,董芸是一个老记者,她的稿件不用审查即可发表。”
    2015年3月底,陕西省委第四巡视组进驻陕西日报社。组织方把“关于陕西日报包庇纵容记者进行新闻敲诈”的实名举报信,用挂号信寄往陕西省纪委,并将陕西日报社及董芸起诉至西安碑林区法院。
    经过半年多的苦苦等待,碑林法院作出所谓的一审判决。判决书认为董芸的文章是正常的“舆论监督”,只是“用词不够严谨”,并未对原告造成侵害。该判决不仅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大量人证物证视而不见,而且对法院自己的调查取证只字不提,堪称“史上最诡异的判决”。对这样一个案情如此简单、清晰、是非分明的名誉侵权案,碑林法院在长达半年多的“无故拖延”后,作出如此“一边倒”的判决,不仅让人匪夷所思,也冲破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上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法律底线。
    面对这样“任性”的判决,我们只能作出两个大胆的猜测:一是行政干预及法外因素,二是碑林法院面对“陕西日报”这个庞然大物,早已“自废武功”。
    那么,董芸的文章到底是“舆论监督”还是“恶意伤害”,请看以下事实:
    一、 董芸母女是自费参加陕西省译协和中侨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海伦桥”艺术团赴美访问,进行民间交流,并非受陕西日报社指派去美国承担新闻报道任务,只是在出访前不按合同约定交足出访费用,出国后又对接待人员百般刁难,煽动团员罢演、失联,在国外造成恶劣影响。回国后董芸采用不正常手段向西安市旅游局投诉,由于投诉内容严重失实,遭到西安旅游局拒绝。恼羞成怒的董芸便采用“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方法撰写所谓的“是红色旅游,还是黑色陷阱?”一文,刊登于陕西日报,点名道姓地对三位公民及两个机构进行名誉侵害。
    二、 媒体刊登批评文章,开展舆论监督是媒体的责任,但一要基于事实,二要目的正当。这不仅是媒体人的职业操守,也是普通受众的基本常识。董芸文章中列举的九个所谓“陷阱”及“挨宰经历”,在一审法庭上均已被证人证言所否定,董芸文章所涉及的内容不仅不是事实,而且是无中生有,恶意颠倒黑白。由于基本事实的有意歪曲,令人不能不对她写这篇文章的动机和目的产生怀疑,她的目的并不是开展正常的舆论监督,而是恶意侵害、泄私愤和有意抹黑。
    三、 碑林法院的判决书长达9页,5400多字,却用了7页陈述双方的各执一词,在不认定谁是谁非的情况下,就用不到600字的篇幅提出所谓的“本院认为”:“该报道的内容仅在用词上不够严谨,并不影响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并没有贬损原告的名誉。”故驳回原告的“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这个判决不仅反映出碑林法院的权力傲慢与任性,而且将法律的公正与正义抛掷九霄云外。试问,歪曲事实、无中生有、颠倒黑白地在省内最大的党报上指名道姓十几次地对当事人进行名誉侵害,“指控”当事人对董芸进行了“欺诈”、设置了“陷阱”,居然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难道我们的党报都可以对任何一个公民在报纸上指名道姓地进行无端指控和侵害,这与十年文革中的“大字报”有何区别。
    四、 碑林法院的判决书为何在长达5400字的篇幅中只字不提原告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基本事实,那就是董芸文章中所“指控”的内容完全是无中生有或颠倒黑白,目的也是显而易见的“借国家公器发泄私愤”,与“舆论监督”根本扯不上干系。退一万步说,即使这样“大字报”式的批评稿件属于董芸的记者职务作品,为何不在发稿前采访求证被批评的对象。难道碑林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可以对这些基本常识“一无所知”。敢问碑林法院,在长达半年年的审理中,难道没有进行任何庭外调查取证,如果做了调查取证,结果为何不在判决书中陈述。
    五、 笔者在一审第一次开庭时亲耳听到那位女审判长谢虹在双方签字时,假装善意的提醒过原告“要告陕西日报社恐怕不是那么容易的。”听了这句话,笔者吓出一身冷汗,法官都可以说这种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岂不是一句空话,习总书记在四中全会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每一个案件中看到公平与正义”岂不是空中楼阁。按照这位法官的逻辑,要告倒周永康、徐才厚、薄熙来、令计划等大老虎岂不是痴心妄想。碑林法院“霸王硬上弓”的判决使陕西日报社吃准了法院不愿“趟浑水”的心理,才有恃无恐地包庇纵容记者利用国家公器大搞有偿新闻,甚至利用职务之便,行打击报复之实,任意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恶意侵害。
    六、 尽管这只是一个普通的名誉侵权案,却不能否认这起诉讼的公益性,胜负不仅关乎几个普通公民和两个机构,而且影响着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是非分明的案件的公正判决,透支全社会对“依法治国”理念的公信力。董芸的文章见报后,陕西新闻界一片哗然,许多人对陕西日报社的审稿制度产生质疑,他们表示,任何一个党报都不敢这样刊登批评稿件,即使董芸说的都是实情,报纸也不可能这样直呼其名地批评指责一个普通公民。一位陕西日报社的老记者看了董芸的文章,惊呼“如此任性的批评报道在陕报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七、 综上所述,董芸的文章是否构成侵权,碑林法院已经做出“一边倒”的判决,是否公正,相信所有稍有一些法律常识的人用脚后跟也能想明白。面对这个“史上最拙劣”的判决书,笔者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碑林法院不是要与习近平总书记对着干,就是把“依法治国”当儿戏。
 
    本文链接了三个附件:
      一  董芸刊登的陕西日报原文
      二  陕西译协和中侨国旅陈述的“事实真相”
      三  碑林法院的判决书
    敬请所有关注此案的读者朋友仔细阅读三个附件,并广为传播,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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